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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4〕72号

[ 来源:四川省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04-27 09:45:21  责任编辑: ]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
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4〕72号

各市、州建设行*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规范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防止低价恶性竞争和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的情况请及时报我厅。
(联系人:文代安 电话:028-83333778 传真: 83335111)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七、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八、索赔
索赔是指发、承包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后,作为计价的依据,办理价款支付。
九、其他
其他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见附件一。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应根据《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税金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对应的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
1.定额编号设置
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
① ② ③
装饰装修工程 楼地面 定额编号
B A 0001
①表示计价定额册,A代表建筑工程、B代表装饰装修工程、C代表安装工程、D代表市*工程、E代表园林绿化工程。
②表示计价定额的章(分部),由一位英文大写字母表示。
③表示计价定额的项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
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
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0%以上或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10%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用工要求,投标人填报的用于核算签证计工的人工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应按*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应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按实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10%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10%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10%或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10%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10%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按材料价格的5%左右作为风险系数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标底、预算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价;招标人认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价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中标价不得高于标底,未设标底
的,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其标底仅作参考。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担保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按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
一、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文书,承包人不得拒绝其中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工程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发包人支付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之日。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期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由承包人申请担保人支付。
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文书或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发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不履行合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实行履约担保的,由发包人申请担保人赔偿,实行履约保证金的,用履约保证金赔偿。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时间;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法、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造价的调整、索赔及金额支付;
四、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时限;
七、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罚办法。
招标工程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的承包人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发、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合同报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且工程合同
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
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7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执行。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0天内,双方均末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三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0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三十四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六条 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三十七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3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三十九条 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四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额度为:按当年工作量计算的15—25%。
2、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以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款额度时起,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材料所占的比例陆续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四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计量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核实工程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7天内,发包人应按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8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分)包人编制,总包人或发包人负责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对(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10天内完成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15天内完成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25天内完成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40天内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20天内审查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时间。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核对竣工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审查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报告视同已认可,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并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1、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误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误属承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
2、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 规费结算。工程竣工办理竣工结算时,《计价定额》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结算工程量和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向造价工程师协会申请竣工结算专家鉴定。造价工程师协会应组织有威望的专家独立、公正的鉴定,发、承包双方宜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按工程监理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得以此影响竣工结算办理。
第五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认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10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复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提请调解的工程造价问题;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同时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实(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经发、承包双方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印章后,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拨付工程结算价款。
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确认内容为:结算双方(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等。
第五十四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又拒绝服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所订立的私下协议无效,由建设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发包后,工程实施阶段通知设计单位更改图纸,造成工程量增加10%以上或工程价款增加10%以上,应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十七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或工程量清单未按《清单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承包人违反《清单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或中标后以投标报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作。无资格证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执业报告无效。造价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工作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否按《清单规范》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进行监督,对违反《清单规范》进行招标不予纠正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六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合同价款履约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理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建设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办法。
第六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预付、支付、调整、索赔以及工程结算的办理程序及时效等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校对、修正、审核、询问、评估、判断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专家库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全国或四川省资格)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标底、预算控制价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当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如投标人认为其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不予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预算控制价,重新招标。
当投标人的报价高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九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需设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评审时,标底仅作参考。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中标价不得高于标底,未设标底的,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三章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核
第十条 投标报价的审核
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报价要求、清单工程量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
1.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
2.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
3.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实质上未响应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报价的修正是指对实质性响应了要求的投标报价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
1.女口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专家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4.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
当投标报价或经修正的投标报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四章 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只对通过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评标专家对未通过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的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 评审内容
投标报价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总价的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总承包服务费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的评审、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以及规费和安全施工费的评审。
第十四条 规费和安全施工费的评审
规费和安全施工费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参与招标投标竞争。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是否按对其核定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及是否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安全施工费标准计取规费和安全施工费进行审核。
对未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施工费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 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不少于10种必须进行材料单价评审的主要材料(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投标人对必须进行评审的材料如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含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点或销售地点、规格、型号、供货数量、供货单价、供货时间)。
必须评审的主要材料的确定由招标人按该工程中每种材料的价值所占比重,按从大到小的顺序选定。
2、评标专家应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对其合理性及材料来源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对明确必须评审的某种材料所报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或低于该种材料各投标人所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10%时,评标专家应审核该投标人提供的该种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1)投标人未提供材料供应承诺证明;
(2)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
(3)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中的供货时间与施工时间不一致或供货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4)评标专家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
第十六条 总承包服务费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评审
评标专家应向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2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评标专家应向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低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单价1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评标专家应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施工费)低于计价定额20%或各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2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不少于25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并要求投标人提供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必须评审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的确定由招标人按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价值从大到小的顺序选定。
2、评标专家应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低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10%或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1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总价的评审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评审有无明显不均衡报价、有无漏项。对投标报价除规费、安全施工费外的投标总价低于各投标人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1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和判断。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
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应载明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低于成本竞标以及投标被拒绝的理由、有无明显的不均衡报价、漏项情况以及合同签署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并由评标专家签字。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得分分值的计算
评标专家应对通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计分
一、扣除规费、安全施工费后的总报价50分
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得50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分
对招标文件明确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分。最低的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为25除以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数量,小数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综合单价比最低综合单价每高1%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10分
扣除安全施工费后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得10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四、总承包服务费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3分
总承包服务费报价3分。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得3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0.15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五、材料单价12分
对招标文件明确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计分。最低的每项材料单价得分为12除以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数量,小数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单价比最低单价每高1%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第五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
“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 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标“可行”、“不可行”的意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技术标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再次表决。其“可行”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 按“不可行”作为结论。对技术标可行的投标人按第二十三条计算出的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侯选人。
第二十五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标报价计分应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得分汇总后,再按招标文件计分规则,与设定技术标的得分相加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方案与工艺、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场地布置、工期及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进行评审计分。
综合评估法的分值分配中,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6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审责任
若通过评标专家评审,中标人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除由建设行*主管部门依法对中标企业进行处罚外,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评标专家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在评标工作档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年检中记录在案,一年中出现两次的,暂停其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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